妊娠期糖尿病的診斷標準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常用的方法,對於尚未被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的孕婦,在妊娠24-28周及28周後首次就診時,建議進行75g的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
根據OGTT的診斷標準,需要測量空腹、餐後1小時和2小時的血糖值。如果這三個時間點的血糖值分別低於5.1mmol/L、10mmol/L和8.5mmol/L,那麼就不被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如果任何一箇血糖值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那麼就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
另一種方法適用於孕婦具有妊娠期糖尿病高危因素或者醫療資源缺乏的地區,在妊娠24-28周之間首先檢查空腹血糖。如果空腹血糖≥5.1mmol/L,則可以直接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無需進行75g的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
妊娠期糖尿病的高危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年齡因素,包括年齡≥35歲、妊娠前超重或肥胖以及有糖耐量異常史,還有多囊卵巢綜合徵等。
其次是家族史,包括有糖尿病家族史的人群。
再次是妊娠的分娩史,包括不明原因的死胎、死產、流產史以及不良孕產史等。
最後,本次妊娠的因素也可能是高危因素,例如發現胎兒大於預期孕周、羊水過多或反覆發作的黴菌性陰道炎。